加拿大责任政府

19世纪中期英国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加拿大各省建立的代议制度下的内阁责任制。亦称责任内阁制。由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议会中构成多数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政府。政府首脑是总理,由总督任命。政府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当政府失去议会信任时,将由议会中赢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联合的各政党重新组织政府。

责任内阁制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加拿大各省的建立,是殖民地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19世纪30年代,各省掀起改革运动,要求实现责任政府制和争取更多的自治权。改革运动虽失败,但迫使英国殖民当局变革统治方式。1839年殖民地总督德拉姆伯爵J.G.兰布顿首次提出在各省建立责任内阁制的建议。19世纪中期,英国政府实行殖民地自治政策,同意加拿大建立责任内阁制政府。1848年加拿大省举行议会选举,殖民地总督埃尔金伯爵J.布鲁斯责成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改革派领袖组织政府,在加拿大首次建立责任内阁制政府。在殖民地其他各省中,新斯科舍于1848年、爱德华王子岛于1851年、新不伦瑞克于1854年、纽芬兰于1855年也分别建立了责任内阁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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