魁北克法

1774年5月英国议会通过的关于英属北美殖民地魁北克省行政制度的法律。

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结束后,英国取代法国成为北美新法兰西殖民地的统治者。同年10月7日,英国颁布一项皇室公告,规定在原圣·劳伦斯河殖民地基础上建立魁北克省,确定了该省疆界;把西起大湖区,西南至俄亥俄河流域西部、西南部的大片领土划为印第安人地区,暂时禁止向该区域移民;还规定魁北克省应召集议会,实行英国的代议制度,以英国法律取代法国法律,并鼓励英国人和英属北美十三州居民向新区移民等。但皇室公告未能在魁北克实行。殖民地总督G.卡尔顿迫于英属北美十三州独立运动发展的形势,主张对该省的法裔居民实行安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有制度和传统。在他的影响下,英国议会于1774年通过《魁北克法》,取代皇室公告。

《魁北克法》主要内容是取消在魁北克省建立代议制度的规定,设一名总督和行政委员会,委员会由英王室任命,成员17~23人。总督和行政委员会拥有立法权;魁北克省执行法国民法与英国刑法;天主教会得到官方承认,可以自由传教、征收什一税;承认法语与英语同为官方语言等。根据该法的附加条款,俄亥俄河与密西西比河之间的地区归魁北克省总督管辖,扩大了该省的领土范围。魁北克法在政治、法律、宗教各方面都对法裔加拿大人作了妥协,缓和了法裔居民对英国殖民者的敌对情绪,有利于维持英国的殖民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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