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

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狭义主要指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政治制度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与国家密切相关,属于历史的范畴。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阶级和阶级压迫,也没有国家,所以不存在政治制度。虽然当时也有社会管理以及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规则或习惯,但它们不具有政治性质。进入阶级社会后,政治制度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任何政治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其性质和模式归根结柢取决于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自己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起巩固和推动发展或延缓发展的作用。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政治制度也必然发生变化。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奴隶制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国家与法律的消亡,社会的一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规章等都将失去政治性,任何形式的政治制度将不复存在。

鲜明的阶级性是政治制度的最根本特点。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该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它由统治阶级确立,并为该阶级的利益服务。政治制度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社会各阶级的地位以及社会实际生活中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它的实质是特定形式的民主和专政的统一。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都必然与它所代表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相适应,国家通过发挥政治制度的作用来实现其职能,完成其一定历史阶段的总任务。不同类型的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同一类型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状况、 历史条件、 民族传统及阶级力量对比情况的不同,其具体政治制度也往往有所不同。政治制度通常由一国的法律尤其是宪法(包括宪法性文件及宪法惯例)来反映和确认,它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奴隶制政治制度

建立在奴隶主剥削奴隶的经济基础上、由奴隶主掌握政权、对奴隶实行专政的政治制度。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政治制度,由氏族社会的管理形式演变而来,在某些形式上带有原始制度的痕迹。奴隶制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神权学说。东方与西方奴隶制国家政治制度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

中国夏朝和商朝的政治制度是在氏族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奴隶主神权政治制度,其权力建立在血缘世袭和“神意”的基础上。西周的政治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分封制基础上的奴隶主宗法贵族政治制度,周天子的权力建立在血缘世袭和土地占有的基础上,但他只是名义上的国家首脑。由他分封的各诸侯在各自的封地范围内对全部土地和奴隶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他们是终身的、世袭的(见先秦政治制度)。

在古希腊城邦中,雅典是实行奴隶主民主政治制度的典型。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年满20岁的男性全权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其常设机构是五百人会议,行政事务由执政官管理。斯巴达则是实行奴隶主贵族寡头政治制度的典型,由一小批显贵公民(贵族)统治。它有两位世袭的国王,公民大会每年选出5名监察官对国王进行监督。另设有长老会议,由公民大会从年满60岁的显贵公民中选举28名长老加上两位国王组成,负责草拟法律。凡向公民大会提出的事项都须先经长老会议讨论。长老会议实际上是最高权力机关,它不对任何人负责。斯巴达的公民大会由年满30岁的全权公民组成,除表决外,无其他权力(见古代希腊城邦政治制度)。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实行奴隶主贵族共和政治制度。由显贵公民、卸任的高级长官等组成的元老院(后来平民代表也可被选入)行使最高行政权,审查应交公民大会表决的法律草案和对高级长官的提名。日常的行政管理权由从属于元老院的高级长官掌握。公民大会对法律草案只能通过或否决,不能修改、补充。帝国时期,罗马实行奴隶主军事独裁政治制度。它又分为普林斯制(元首制)和多米那特制(君主制)两个阶段。在普林斯制阶段,元首是第一公民或首席元老。虽然共和国时期的国家机构这时仍基本存在,元首仍援用共和国的制度作为行使权力的依据,但元首的权力实际上基于军队的支持。所以普林斯制实质上是隐蔽的君主专制制度。在多米那特制阶段,皇帝权力大为扩张,皇帝对臣民有生杀予夺之权,只对“神灵和历史”负责(见古代罗马政治制度)。

封建制政治制度

建立在封建地主剥削农民的经济基础上、 由地主阶级掌握政权、 向广大农民实行专政的政治制度。它同奴隶制政治制度在组织形式和统治方式上存在着历史延续性和继承性。君主制和身份等级制是封建制国家的普遍形式。“朕即国家”、“君权神授说”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

中国封建社会十分漫长。从总体上讲,秦汉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确立的时期。秦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汉承秦制兼用分封制,魏晋南北朝时,中国则处于分裂割据的状态。在这一时期,世袭的皇帝虽享有绝对权力,控制一切国家机构和官僚体系,但由于现实政治中各种因素的作用,如地方势力强大,高官中多功臣故旧,官员举荐、任用制和群臣议事制等,使皇帝的权力受到一定制约。隋以后至清末,中国一直实行绝对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皇帝集中行使立法、司法、行政和军事等一切国家权力,并拥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客观上能对皇权起制约作用的地方势力以及其他因素力量甚微。皇帝把国家组织和全部官吏掌握在自己手中(见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在欧洲中世纪初期,封建领主势力强大,他们通过订立契约同小领主结成宗主与附庸的关系。宗主给附庸以保护,附庸对宗主尽契约义务。国王形式上是一国之君,实际上只是一个大领主,其统治权仅限于自己的领地。其他各大小领主都在各自的领地内享有至高的权力,国王不予干涉。从12世纪起,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复兴,阶级关系的变化,有些国家召开了由僧俗各界人士参加的等级会议,实行等级君主制。尽管各国等级会议的形式互不相同,但都对王权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从15世纪末起,阶级关系进一步变化,国王依靠手中的武装力量和经济实力逐步消除了各封建领主的权力,最终建立了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在这个时期,国王掌握着全部国家权力,国家机构成为国王的驯服工具。欧洲中世纪,个别手工业和商业发达的城市还实行城市共和制。城市共和制虽然也是封建主阶级专政,但国家权力基本上掌握在一小批工商业贵族手中(见欧洲中世纪政治制度)。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由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对工人及其他劳动者实行专政的政治制度。它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 “人民主权”、“平等、 自由、人权”、“三权分立”等民主学说和口号的鼓动下,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建立起来的。它的显著特点是分权、制衡、政党制、代议制、普选权和限期任职制。它是最后的也是最高发展阶段的剥削阶级政治制度。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种类较多,就主权归属而言,可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就国家元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而言,可分为总统制和议会内阁制等。

君主制国家的主权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属于君主。君主是终身的、世袭的。君主的权力被认为是固有的,非委托的,故不负法律责任。按照君主实际权力的状况以及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不同,资产阶级君主制又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在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下,虽设有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行使行政权,享有任免首相、批准和颁布法律、召集和解散议会等权力。在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下,君主虽是国家元首但无实权,君主权力须由其他国家机关代为行使;议会享有立法权;君主必须任命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组阁,由内阁行使行政权。

共和制国家的主权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属于人民。资产阶级共和制又可分为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在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由国家元首任命;政府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并重新选举。在议会内阁制下,国家元首权力不大,实际权力操于政府首脑手中。在总统制国家,国会同总统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分别对选民负责。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国会无权以不信任投票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典型国家,而法国实行的半总统制则是总统制的变异。瑞士实行的委员会制,其特点是,联邦议会兼具立法和行政职能;行政委员会从属于议会,既是执行机关,又是集体元首(见瑞士政治制度)。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由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掌握政权、对反对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实行专政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历史上所有剥削阶级类型的政治制度有本质的不同。它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的民主,即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劳动人民享有民主,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政党,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雏型是1871年3月18日~5月28日巴黎工人及其他劳动人民建立的巴黎公社政治制度。它采取“议行合一”的组织原则,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代表组成立法与行政统一的公社委员会;公社委员会设立相当于政府各部的10个委员会,各委员会由5~8人组成,公社委员兼任各委员会委员,公社实行集体领导。公社制定的各种法令,各行政部门必须执行。俄国十月革命创立了苏维埃政治制度,它是巴黎公社的继续。当时,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委员会是最高行政机关。1936年苏联宪法通过后,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的苏联最高苏维埃是最高权力机关,它的执行机关为苏联部长会议。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均有自己的宪法规定其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外,中国还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它保障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人士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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