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论

19世纪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L.费尔巴哈的主要伦理学著作。写于1867~1869年间。1874年第一次发表在K.格留恩编辑的《费尔巴哈的通信和遗著及其哲学发展》第 2卷上。1911年收入《费尔巴哈全集》第10卷。该书发表后陆续被译成多种文字,1962年由王耀三译成中文,载《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分为两部分,共11节。该书从人本主义出发,批判了宗教禁欲主义道德观和I.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系统地论述了“合理利己主义”幸福论的伦理学说。他强调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类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一切道德的基础,道德应以人们相互间的爱和以他人的幸福为准则,德行就是在与他人的幸福相联系而不是相矛盾中的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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