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1967年2月14日,14个拉丁美洲国家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的特拉特洛尔科区签订的条约。故又称《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条约采取对签署国个别生效的方式。1967年9月20日开始对墨西哥生效,至1984年底,已有26个拉丁美洲国家签署或批准,但只对其中23国生效。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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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规定:缔约国只能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和进行核装置爆炸,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各自领土内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或取得核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收受、储存、部署和拥有任何核武器。条约还规定设立“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组织”,负责对条约执行的监督和核查。

条约有两项附加议定书:

(1)第 1号附加议定书规定,在本条约区外但对本条约区内的领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负有国际责任的国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义务。至1984年底,荷、英、美三国已签署并批准,法国已签署尚未批准。

(2)第 2号附加议定书要求有核武器国家尊重该地区的非核化地位,不对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法、苏、英、美五国都已签署并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时发表声明,建议此议定书增加两项补充规定:撤销在拉美的一切外国军事基地;禁止带有核武器的运载工具通过。中国政府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作为第一步,所有拥有核武器的国家首先应该承担义务,保证不使用核武器,特别是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地区使用核武器。中国政府多次声明,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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