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7月1日在苏、英、美三国首都开放签署,1970年3月5日生效。有效期25年,期满后,由缔约国开会确定是否延长有效期。至1984年底,共有132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条约规定:有核武器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核武器或核武器爆炸装置、或对此种武器或装置的控制权;无核武器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核武器或核武器爆炸装置、或对此种武器或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无核武器缔约国的一切和平核活动,应依据和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约和安全保障制度,国际原子能机构有权对此进行核查;本条约的任何修正案,必须经过缔约国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缔约国的多数票通过。

中国未签署该条约。但是,中国并不主张,也不鼓励核武器扩散。法国也未签署这一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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