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197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试行的一项规定。目的是提高人民教师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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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选目的:a.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b.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2)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学、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等。

(3)评选条件:在政治上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和教育界有一定威望。在业务上,必须对所教学科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教学质量高,在改革教学中勇于创新,作出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包括著述),等等。

(4)奖励办法:a.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有些特级教师可推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吸收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退休后,可由学校聘请作名誉校长、教育顾问,或由学术团体安排相当的名誉职务。b.提高工资待遇。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未实行工资改革以前,暂时采取补贴办法。c.发挥专长。由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育出版机关聘请作特约教师、特约研究员和特约编审等。

截至1982年1月底,中国已有26个省、直辖市先后在所属各类普通学校(主要是中、小学)中评选了特级教师,计1113名。

分类标签: 教育 教师 提高 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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