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人们以信用为基础,由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保管、经营某项财产,或代为处理一定的经济事务的行为。

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明确各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的地位,有时委托人与受益人可以为同一方。

(2)明确信托的目的。

(3)具有信托关系的依据,指信托契约、委托书、遗嘱、政府法令、条例、社团章程等。

19世纪信托业务开始于英国,不久传入日本、美国及欧洲各国。现在,信托业务方式很多,信托财产由金钱扩大到不动产、债权,受托的对象从财物的经营扩展到对人身的监护与赡养,范围广阔的代理、咨询、调查、服务等。

信托公司和投资公司都是西方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信托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运用,亦可有一部分由公司决定投放于股票、债券或房地产等。投资公司是专门代理个人或社团进行有价证券投资的一种信托机构。亦有合称为信托投资公司的。这种机构,在西方国家一般是根据“公司法”组成,在证券交易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受其管理。西方的商业银行经营信托业务,需另设“信托部”与银行业务划分开,单独计算盈亏。在中国,1921年以后已有了信托公司,当时的银行业有不少设立了“信托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停止了信托业务。1979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各专业银行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成立信托部或信托公司。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信托业务主要有如下五类:

(1)委托业务。分为信托存款、委托贷款和投资、公益基金信托、不动产信托、个人特约信托等。

(2)代理业务。代办清理债权债务,代理收付,代理发行经国家允许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债券或股票,出租保险箱,代保管资财和有价证券,办理信用签证,执行遗嘱,代办会计事务等。

(3)租赁业务。向企业、单位出租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代办出租。

(4)咨询业务。为企业、单位提供商品、市场、客户信用等信息的咨询服务。

(5)其他业务。办理经济协作贷款、临时融通资金等。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办理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有关的国际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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