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佩戴的荣誉证章。(见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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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于1955年2月12日作出《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规定授予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有功人员以八一勋章或八一奖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有功人员以独立自由勋章或独立自由奖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有功人员以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由国防部长授予。勋章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

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以及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 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奖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一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奖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包括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在内),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一、二、三级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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