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宪法

1917年2月墨西哥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该宪法充分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是一部激进的资产阶级宪法。1916年12月,宪政主义元首V.卡兰萨在蓬勃发展的农民运动推动下,在克雷塔罗城召开制宪会议。参加会议的除地主、资产阶级保守势力代表外,还有如F.J.穆希卡和A.莫利纳·恩利克斯等激进分子代表。制宪会议虽把萨帕塔派和比利亚派排斥在外,但在起草宪法时不能不考虑到当时农民斗争的巨大压力。1917年2月5日,新宪法通过。宪法对共和国政府体制作了规定,设置总统一人,由直接民选产生,任期 4年,不得连任。国会由两院组成,每州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院,参议员任期4 年。众议员按人口比例直接选出,任期两年。凡年满21岁、有合法职业的男子,均有选举权。禁止教会占有产业,教堂、修道院等建筑物均归国有,教会不得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州议会有权限定辖区内神甫的最高额,禁止教会干涉世俗事务等。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第27条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和第 123条关于劳工问题的规定。申明国家是土地、河流、矿藏的所有者,有权限制外国人利用墨西哥的土地、河流、矿藏资源,有权在必要时分割大地产,收回P.迪亚斯统治时期出卖给外国人的土地,剥夺教会和股份公司的土地,把大地产分配给村镇,转让给中小农户使用和经营。实行八小时劳动制,每周六天工作日,确定最低工资,实行女工和童工保护制,劳工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等。1917年宪法是墨西哥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反映了墨西哥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明确方向。(见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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