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体系

中国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金融信托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

沿革

1948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将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在河北石家庄市宣布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并于同一天开始发行人民币。1949年3 月总行迁入北京,并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分支机构。根据当时没收官僚资本财产为国家所有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官僚资本银行,取消了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改造了私营银行,使它们成为人民金融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1952年召开的全国各大区银行行长会议上,作出了《关于各级银行机构调整问题的决定》,强调银行不划分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这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既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又担负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格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并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保持了许多年。196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1979~1983年,恢复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地位,并相继恢复和设立了主管农村金融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主管外贸信贷和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主管长期投资和贷款业务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主管世界银行转贷业务的中国投资银行,恢复成立单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但主要的银行业务仍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依然既直接办理存贷款和汇兑业务,又担负宏观调控职能,历史形成的大一统基本格局没有改变。

新型金融体系的形成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将原来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转交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中国新型金融体系开始得到进一步发展。

全国性专业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各专业银行之间经营业务范围虽然有分工,但允许一业为主,适当交叉和竞争。全国性的综合银行有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区域性综合银行有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另外还有中外合资的厦门国际银行和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27个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山东烟台市和安徽蚌埠市成立了住房储蓄银行。

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还有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和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

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几类。中国的信托业务恢复于1980年,其业务和机构发展很快,绝大多数采取单一行制,主要业务是信托、委托、代理、租赁等。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办理提供资金和提供设备结合在一起的租赁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在所依托的企业集团范围内进行融资活动,证券公司主要办理证券的委托和自营买卖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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