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

中国城镇居民按照居住区域组织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城镇社区的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由居民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它向居民会议负责,并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工作。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由若干户组成。

居民委员会具有自治性、地区性、群众性和社会性等特点。它是城镇居民在居住区域内,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性组织,以管理社会生活、处理一般社会事务为主要活动内容。居民委员会在市镇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他部门和群众团体一般都不得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布置任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兴办里弄食堂、开水站、托儿所、幼儿园,照顾鳏寡孤独和残疾人,管理街区的环境卫生等;

(2)调解家庭和民间的纠纷,帮助家长教育子女,积极预防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维护本社区的社会治安;

(3)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疾苦和要求,经常搜集和转达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居民参加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

(5)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破除各种封建迷信,改革婚嫁丧葬中的陈规陋习,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非建制镇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除上述职能外,一般还执行基层政权的某些职能。例如,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机关的决定和指示,完成乡(镇)政府交给的某些工作任务,管理本区域内的行政和社会工作,以及组织居民发展生产,进行经济、文化建设等。

居民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对于改革和完善国家的基层管理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城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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