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管理外汇的职能机构,为国务院直属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组建于1979年3月,总局设在北京。

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统一公布外汇管理办法和细则,同时取缔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金融特权,利用、限制、改造私营进出口商和私营金融业,建立供汇与结汇制度,外汇收入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掌握和分配。1956~1978年,由外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外汇管理工作,实行以外贸外汇国家垄断为基础的集中统一计划的外汇管理政策。1978年以后,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务院于1979年3月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直属国务院,并明确其管理全国外汇的任务。1983年9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改为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1988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

职责

制定外汇管理法规与制度;参与编制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公布人民币汇价;管理国家外汇储备;负责全国外债的统计和监测;管理国家借用的国外商业贷款;管理外汇调剂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以及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管理;检查处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案件。

管理范围

①人民币汇价管理;

(2)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团体、部队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外汇收支的计划管理;

(3)集中管理国家所借用的商业贷款,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4)落实外汇留成办法,调整外汇额度;

(5)对居住在境内的中国人及外国侨民的外汇管理;

(6)对外国驻华机构、人员、短期入境旅客的外汇管理;

(7)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8)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9)禁止外币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私自借贷、私自买卖和任何形式的倒汇、套汇、逃汇,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者予以处罚。

组织机构

在全国各地设有外汇管理分支机构。总局下设办公室、综合计划司、政策法规司、管理检查司、外债管理司、外汇业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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