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出厂价格

工业生产者向商业(物资)经销者售卖产品的价格。又称工业生产者价格。简称出厂价格。

出厂价格是工业生产者的“产出”价格。它实质上是工业生产者生产活动之价值的货币表现;在量上则包含着对所投入的物化劳动消耗的价值补偿和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出厂价格包括生产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

中国从1953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出厂价格制度,出厂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颁布、执行。当时实行出厂价格的产品主要限于重工业产品,以后逐步扩大到轻工业产品。到1978年,几乎所有工业品的出厂价格都由国家统一制定。这种高度集中的价格制度虽然适应当时的经济体制,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问题甚多。具体表现在:

(1)出厂价格常常不能正确地反映生产成本水平,更不能灵敏地反映出生产成本的变化,致使行业之间、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经营成果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相互脱节;

(2)以不合理的出厂价格为基础形成的零售价格不能正确反映供求,也就不能合理地调节供求;

(3)工业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基础工业产品价格偏低,加工工业产品价格偏高;

(4)扭曲了工、商关系,工、商之间相互选择、相互制约的机制受到破坏,商业向生产者传递供求信息的职能丧失很多。

中国自1979年起开始进行价格改革。1985年以前,出厂价格改革的主体思路是调整。先后对煤炭、生铁等重工业产品和烟、酒、纺织品等轻工业产品的价格进行了调整。与此同时,对出厂价格的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

(1)对电子产品、机械产品等试行浮动价格,对部分重工业产品实行限价;

(2)对部分工业品实行地方临时定价;

(3)对部分工业品实行国家指导价,放开了小商品的价格。1985年,中国价格改革加快了进程,积极稳妥地逐步放开了许多产品的价格管理权限,对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实行了价格双轨制。到1988年,重工业产品国家定价的部分已减至60%左右,轻工业产品国家定价的部分则减至45%左右。国家定价有了新的含义,不仅仅指国家统一定价,也包括分地区的国家定价。初步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新型价格体制。出厂价格在较大程度上回到了市场,回到了工业生产者和商业经销者的决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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