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品两部制价格

在中国,同一矿产品在矿业企业系统内部按各矿自然资源条件不同所造成的成本差别分别制定不同的出厂价格;对系统外的供应则根据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原则制定统一的供应价格。

实行矿产品两部制价格的条件:

(1)本矿业系统在财务上统一结算;

(2)系统内在生产、销售方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各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产品;

(3)该矿业系统垄断全部市场。不具备这些条件,两部制价格则无法实现。因为采矿业类似农业,不同自然资源条件下开采同一产品必然有成本差别,但只要产品为社会所需要,社会就必须使优、中、劣等条件的各采矿企业都能收回成本并取得一定利润。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它们的市场价格应由劣等条件的劳动耗费或生产价格决定,优等、中等条件的生产将因此取得超额利润并转化为级差地租。在各生产单位具有生产、销售自主权的情况下,耗费低的企业会拒绝低的价格,耗费高的企业也无法保持高的价格。

实行两部制价格可以避免按同一出厂价格作价所造成的各采矿企业利润悬殊、苦乐不均的问题,同一矿产品在对外供应时贯彻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原则。但是,不利于鼓励各企业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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