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效率原则

以增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税收原则之一。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进入垄断阶段特别是20世纪以后,西方一些经济学者开始强调税收效率原则,注重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他们认为,如果市场缺陷业已存在,这时以增进资源有效配置的税收制度就会引进效率,并起着矫正在不课税情况下存在的无效率性,阻止把社会资源(资本、劳动、设备、财产等)引向低效配置的方向或领域。

在中国,贯彻税收效率原则不仅注重其微观效率,更加注重它的宏观方面。主要表现在:

(1)国民经济的全局观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总要求,在税收上鼓励平等竞争,并实行有条件的区别对待政策。例如:国家对农业、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高技术产业等急需发展的部门、行业和产品,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待遇;对某些已被国家列入限制生产、限制进口,以及部分准备淘汰的产品和项目,采取税收限制政策。

(2)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促产增收活动,增强企业活力。

(3)选择相对有效率的税种和税率形式。中国实行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其中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影响较大的是流转税;对企业留利的调节和个人在工作与闲暇之间的选择,影响较大的是所得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宜实行比例税率,主要优点是简单明了,透明度高;对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便调节不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

(4)鼓励平等竞争,增强经济活力,加强对减免税的控制与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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