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分级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而划分的行政区域。

发展过程

中国行政区划萌芽于夏代。公元前 221年秦代实行郡县制,开始形成行政区划制度,以后历代在此基础上有所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也是以传统的行政区划为基础而划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全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大行政区(简称大区)、省、市、县、乡 5个层级。当时全国先后设立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 6个大区。1954年各大区撤销。

1954年以后,中国行政区划经过多次调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在一些省还有林区、工农区、特区等特殊行政建制。

行政建制

即行政区划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行政建制的指标体系中,最主要的标志是在这一区域内建立一级完整的政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省、市、县、乡等基本行政区域内相应建立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省、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还分别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机关。它们虽然也有相应的辖区,但不是一级建制的政权机构。

行政区划的原则

中国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建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一定的地理环境、经济联系、民族状况、人口分布和土地面积为自然基础;

(2)便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行政管理;

(3)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有利于各民族人民的团结;

(5)有利于巩固国防;

(6)保持相对的稳定,在确实需要调整时,也要注意现实状况和历史状况的正确结合,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均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图 行政区划基本情况

到1991年底,中国行政区划的基本情况是:

(1)省级单位31个,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等23个省,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等3个直辖市;

(2)除台湾省外,地级单位151个,其中地区113个,自治州30个,盟8个;

(3)县级单位1894个,其中县1714个,自治县121个,旗51个,自治旗3个,特区3个,工农区1个,林区1个;

(4)市476个,其中地级市187个,县级市289个;

(5)市辖区650个;

(6)乡、民族乡、镇 42654个。此外,香港和澳门将分别于1997、1999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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