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行政区划

北洋政府划分国家领土为不同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行政组织的制度,其行政区划包括二十二省、四特别区、京兆地方及外蒙古、青海、西藏。

依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省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道行政官厅组织令》和《划一现行各县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北洋政府的行政区划分省、道、县三级。其省级为:

(1)一地方,即京兆地方;

(2)二十二省(不包括日占台湾省),即直隶省、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省、四川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

(3)四特别区,即热河特别区、绥远特别区、察哈尔特别区、川边特别区;

(4)外蒙古、青海、西藏。省、特别区分道。京兆地方、道分为县、设治局,为初级行政组织。1922年,全国共有九十七道,一千九百六十三县,十二设治局。外蒙古、青海分盟,盟下分旗。西藏分宗,相当于内地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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