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裁判

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方式。简称神判。大约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神明裁判是在生产文化落后的条件下宗教迷信在司法上的反映。它使诉讼裁决披上神明的外衣。

神明裁判用各种方法考验当事人,通常有水、火的考验。例如把被告人捆起来投入水中,淹死为有罪,没有淹死为无罪(见彩图);或者令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将手伸入沸水锅中捞取某种东西,或者让他们手拿烧红的铁器走一段路,看其手是否被烫伤或烫伤包扎一段时间后是否痊愈,以决定其是否有罪。根据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和第132条规定,被控告行妖术的人和通奸的妇女,为了表白自己无罪,应投入河中,接受考验。如果被告人取得控告人的同意,也可用赎金免掉神明裁判。如法兰克《萨利克法典》第53条规定:“如果有人被判处沸水锅的考验,那么,双方可达成协议,使被判决者可赎回自己的手”。有的法学家还把流行于欧洲中世纪的司法决斗,即双方当事人进行决斗,胜者为无罪,败者为有罪,也包括在神明裁判中。

神明裁判的一种  欧洲中世纪根据日耳曼法进行水的考验

中国古代有以兽触人的神明裁判。《说文解字》解释古法字“灋”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解廌”,又作“解豸”(见彩图)、(见彩图),就是传说中一种独角似牛(一说似羊)的神兽。王充说:“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觟之性,徒能触人未必能知罪人。”这是为了“欲神事助政,恶受罪者之不厌服,因觟触人则罪之,欲人畏之不犯,受罪之家,没齿无怨言也”(《论衡·是应》)。这说明中国夏代奴隶社会利用羊角触的神明裁判配合政治,使人们不敢犯罪,使被判罪者不出怨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保留有神明裁判的习俗。

四川成都东郊五代后蜀张虔钊墓室棺床壶门浮雕 北京明十三陵石雕
分类标签: 法学 神明 裁判 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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