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旨

本条是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规定。

释义和理解

当事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处罚决定后,应当认真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或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发生行政争议时怎么办呢?本条的规定就是对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条款,它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两种方式。按照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原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重新处理的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提出的申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查,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受理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是指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并审查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本制度的规定和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这样规定,一方面便于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生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当,使当事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时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补救,可以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也是一种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又体现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它们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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