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主旨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自1990年12月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6月设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八年的实践中,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市场还很年轻,还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不成熟的市场,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筹资者与投资者、上市公司与股东、证券经营机构与客户等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因此,在我国,需要加强国家对市场发展的监管,监督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事,为此,本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以使我国的证券市场能够公平、公正、高效地运转,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是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保障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活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从而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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