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主旨

本条是对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和该机构的章程、业务规则制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是由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实行统一的交易规则,由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情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与它所服务的对象才是相适应的,更有效率,更能保证服务质量,也更有利于防范风险。虽然这只是一个原则规定,但是它对证券登记结算有重要的意义,确定了它的发展方向和进一步行动的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一个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应当制定章程,但该章程要体现法律对它的要求,需依法制定,并要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经过批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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