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五条内容如下: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主旨

本条是对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

释义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所开展的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等评价活动,是投资人是否投资于基金的重要参考,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投资利益。因此,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从事评级、评奖等评价活动。

1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客观评价,就是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及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如实描述、不加个人偏见地作出判断;公正评价,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不作厚此薄彼的陈述。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主要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发布的有关证券评价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客观、公正、合法是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禁止误导投资人。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关于基金投资收益和风险及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机构,对投资人具有重要的影响,任何虚假不实的评价都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法律禁止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免误导投资人。

3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这是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一项义务。基金评价机构做出的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涉及多家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评价对象之间本身存在利益冲突,评价对象与基金评价机构的关联方之间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受托人一方,应当保持中立的态度,公平地对待其评价对象,积极、主动地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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