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内容如下: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应签订基金合同及其内容的规定。

释义

一、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

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是规范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核心法律文件。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范的是信托型证券投资信托法律关系。其中,投资者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则分别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各自履行的职责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注重基金资产的管理和投资活动,基金托管人着眼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投资者法律意识不强,因此在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立法监管的过程中,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确定统一的合同格式和条款,以减少投资者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十一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根据本法第九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加以规定。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应该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积极受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办理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义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以及其他职责。

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的运作方式。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非公开募集基金采用何种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中加以约定。

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或者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以及出资或作价出资的具体数额、认缴期限、一次缴纳还是分批次缴纳。

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5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收益分配是按出资比例或者按信托计划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以及具体如何执行收益分配。

6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在与被投资公司发生关系时,会产生各种可能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范围,明确费用结构和可用基金管理费冲抵的费用,并且须由第三方核实,在费用发生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7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提供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和具体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应予提供的基金信息在法定时间内提供,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一般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情况;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认购、赎回价格;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义务的诉讼等依法应提供的信息。

8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认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程序、时间和场所。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按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依据认购、赎回或者转让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9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等导致合同变更的事由,约定导致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包括: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承接;等等。

10基金财产清算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应该如何组成,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等等。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上述法定内容以外的其他事项,体现契约自治的原则。

三、非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条第三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法第八十八条是有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规定,第九十二条是有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的限制性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这两条的规定,意味着: (1)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转让对象应当是合格投资者; (2)转让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非公开募集基金份额; (4)非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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