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的审核程序要求的规定。

释义

公开募集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比较分散,数量众多,且多为中小投资者,他们既希望通过委托专业人士管理投资实现财富增值,又因能力、时间等方面的限制无法真正做到有效地监督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但在投资活动中,由于基金管理的资产数额巨大,基金管理人容易受到利益的驱使,借助专业化投资形成的信息不对等,违反监管要求,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对金融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具有相关职责的人员对保护投资人利益、保证基金管理人正确履行受托义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保护投资人利益、规范基金管理人经营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人员的任职加以规范。

此次修改前,原法中规定选任或改任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从事合规管理的负责人,也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次修改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应有之义,董事、监事等人员的选任是基金管理公司实现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选任或改任应当报请审核的范围不宜过宽,不应涉及非负责人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防止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形成干扰。

本法修改后,本条适用的对象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管理的负责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全面负责,其人选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至关重要,由监管部门对选任或改任进行审核是十分必要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是经公司董事会选举出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直接负责的人员。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直接负责,其选任或改任也应经过审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合规管理的负责人是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合规管理的人员,一般指督察长。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合规管理的负责人对于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负责,能有效地从基金公司内部化解道德风险,应由监管部门审核其选任或改任。

依照本法、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管理的负责人的选任和改任的具体程序是:首先,基金管理人将拟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有关情况和董事会审查意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最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定,正式受聘担任相应的管理职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重新提出新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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