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活动。澳门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主旨

本条是禁止澳门驻军及其人员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澳门是被世界银行列为45个高人均收入的地区之一,人们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很多。驻军的任务是担负防务,不是经济组织。驻军人员是担负防务任务的公务人员,不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因此,驻军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参与或介入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驻军的费用由国家财政保证,不得通过商业手段或变相商业手段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此外,驻军人员作为武装集团的成员,应当特别注意维护、爱护国家赋予崇高的荣誉,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任何活动,比如,不涉足色情、赌博场所等。总之,所有与军人职责不相符的任何活动,澳门驻军及其人员都不得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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