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诉讼活动中,澳门驻军对澳门驻军人员身份、执行职务的行为等事实发出的证明文件为有效证据。但是,相反证据成立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人员身份和执行职务行为证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二十条关于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将驻军人员的犯罪行为以是否为执行职务行为作标准,分别由军事司法机关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关于驻军人员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也将驻军人员的民事侵权行为以是否为执行职务行为作标准,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管辖权。这说明是否为驻军人员,尤其是否为驻军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确定澳门驻军人员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管辖的关键。本条规定的目的,就在于解决司法管辖实践中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可能出现的争议,保证军事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行使各自的管辖权。

按照本条规定,澳门驻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如果认为依法应当由军事司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时,就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或民事当事人是否为驻军人员、案件是否由驻军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事实出具证明,除非第三方提出确凿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驻军出具的事实证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承认该证明的效力,而无须进行审查。

本条的内容也是参考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在英国适用于香港的原有法律中也有英军指挥官对其属下的人员身份及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向香港法院出具证明的规定。《1996年英国军队(殖民地法院管辖权)令》第七条第(1)项规定,由属土(包括香港,下同)英国驻军指挥官签署的证明某人在特定时间是或不是英军人员的文件,在属土法院的任何诉讼活动中均作为有效证据,除非反证成立。第(3)项规定,如果任何人被指控违反属土法律,并且在他犯罪时是英军人员的,其所在属土的英国驻军指挥官签署的证明他所实施的行为是因职务引起并在其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文件,在属土法院的任何诉讼活动中,均为有效证据,除非反证成立。在这一基础上,香港驻军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诉讼活动中,香港驻军对香港驻军人员身份、执行职务的行为等事实发出的证明文件为有效证据。但是,相反证据成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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