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过程中处置工业垃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含油工业垃圾是指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海上设施在作业期间产生的含有油份的废弃物。其他工业垃圾主要指在海上油气田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的安装、拆卸等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弃物,如一切塑料制品,包括用于包装的废塑料、合成缆绳、塑料袋等废弃物质,一切有毒化学制品以及其他一切有害物质。上述物质如弃置到海洋中以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须要求送陆地处理,禁止向海洋中处置。

二、按有关法规可以向海洋处置的,如钢筋混凝土等固体废弃物向海洋处置时应按照海洋倾废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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