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主旨

本条是对保护野生动植物,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保护野生动植物。本条规定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是指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并加强管理;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影响;建设项目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受到威胁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等。

二、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由于在海岸采挖砂石,可能破坏红树林、珊瑚礁和生态环境,危害海岸防护林,引起海水侵蚀海岸、堤坝,降低海岸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所以要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污染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主要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其总量控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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