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旨

本条是对强制执行的规定,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和理解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关依法行政,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既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关工作的实际,当事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上一级海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上一级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上一级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海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的,处罚即为生效。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内缴清。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应当在离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交付相当于上述款项的保证金、抵押物,或者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保证。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本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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