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走私行为的界定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走私是逃避国家监管,偷逃国家税收,破坏国家建设,危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走私不仅是一场重大的经济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为此,我国刑法对走私罪及其刑罚作了专门规定,刑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什么是走私行为,刑法未作法律界定。为了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严惩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本条在总结我国缉私经验的基础上,对走私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以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根据本条规定,凡是违反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走私行为:一是,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是,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均构成走私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凡有本条所列走私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尚不构成犯罪”,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尚未达到需要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的程度,但是必须予以取缔或者惩戒。具体的行政处罚可以视不同情况,由海关依法决定。

2.刑事责任。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走私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三是,客观上实施了走私行为;四是,该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已经达到需要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的程度。根据本条规定,凡有本条所列走私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上述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上述各项走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本条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上述走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本条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各项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本条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一般货物、物品,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有上述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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