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六条内容如下: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海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责,进行海关行政执法,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因此,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以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对海关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明确其违法责任,防止职务犯罪,是有效制止走私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修改海关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建立一支廉洁、高效、遵纪守法的海关执法队伍,本次修改海关法,在强化海关行政权力的同时,根据海关执法的特点,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了规范,详细列举了十项海关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并专设一章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作出规定。

根据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索取、收受贿赂;(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十)其他违法行为。这是对海关工作人员应当作为和不得作为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有义务认真遵照执行,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就要依法给予一定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纪律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共八种。对于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工作人员,有处分权的海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以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违法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它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海关工作人员由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海关必须予以剥夺追缴,依法全部没收,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对于海关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轻重定罪量刑,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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