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主旨

本条是对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监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保税区,是国家为拓展出口加工、转口、过境贸易服务所划出的,开展加工整理、包装、运输、仓储和商业展出等业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是国际上通行的保税方式,对于鼓励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我国从1990年开始相继在上海、天津、深圳、大连、广州等主要口岸设立了保税区。目前我国主要有上海浦东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头角、大连、广州等六个保税区。国家对保税区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进口供应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包括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都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同时也免征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或实行保税。

由于保税区是实行免关税、免进出口许可证优惠的特殊经济区域,保税区的设立涉及到国家重大的对外贸易政策和经济利益,因此,设立保税区的批准权只能由国务院行使,只有经过国务院批准,才可以设立保税区,地方政府无权批准设立保税区。

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了将保税区与关境内其他地区严格划开,加强对保税区的监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保税区实行隔离封闭措施,以保税区隔离线为界限,对保税区内和保税区以外的地区实施不同的监管。根据现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规定,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1)凡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须经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海关只凭进出口合同和其他有关单证验单。(2)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3)保税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4)保税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5)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法进行检查、查验。(6)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7)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8)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按照进口货物办理;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9)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10)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持有关批准证件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1)区内单位进口可以享受保税区税收优惠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应事先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由海关审核后签发免税证明。区内生产企业为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进口所需的料、件,应事先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海关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抵达口岸后,再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审核后准予货物进入保税区。转口贸易进口货物经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审核后,应存入保税区内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场所。(12)保税区货物出口时,应向海关申报,提交报关单、登记手册、出口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经海关审核后签印放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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