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内容如下: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给予处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一款,对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依据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除“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具体来讲,本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为发生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所谓“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本违法行为,是在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之中。如果该行为与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无关,则不构成本违法行为。

第二,行为的内容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所谓“滥用职权”,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如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颁发导游证、领队证的等。所谓“玩忽职守”,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如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群众有关某景区的门票存在严重违法情况的举报后不予理睬的等。所谓“徇私舞弊”,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徇个人私利、私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旅游市场秩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群众有关某景区的某个摊位存在严重的出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后不积极查处的等。

第三,行为的严重程度“尚不构成犯罪的”。所谓“尚不构成犯罪的”,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本违法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是指行政处分。

所谓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属于行政责任范畴,但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是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的一般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三是实施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是被处分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而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四是执行主体不同。行政处分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既可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救济的方式不同。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救济方式为复核和申诉,即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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