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八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七条内容如下: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一款,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了规定。

一、对被监督检查对象的配合义务作出规定的必要性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是其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被监督检查对象应当接受,予以配合。对此,我国许多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此,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是行政相对人即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切实履行。

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或者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或者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等。对于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证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二、关于被监督检查对象配合义务的具体要求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因此,被监督检查对象的配合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配合监督检查。所谓配合,本义是指“各方面分工合作来完成共同的任务”。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离不开被监督检查对象的配合,没有被监督检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监督检查机关单方面是无法完成监督检查活动的。如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办公场所、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如果被监督检查对象不予配合,不让进入办公场所、不安排人员回答有关询问、不提供有关资料等,监督检查人员就无法顺利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因此,配合监督检查,就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实施相应的行为,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二,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所谓“如实”,本义是指“按照实际情况”。如实说明情况,就是要求按照客观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即客观地、完整地、不加任何修饰地将原来的事实情况予以说明。所谓如实提供,就是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将文件、资料等完整地提交给监督检查机关。如实提供文件、资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供的文件、资料必须是完整的。即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给监督检查机关的文件、资料,没有经过筛选、做过选择,既没有只提交有利于自己的文件、资料,也没有将不利于自己的文件、资料隐藏起来。二是提供的文件、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向监督检查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原始的、客观的,事后没有做过手脚,如没有对文件、资料进行过涂改、拼凑等。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条中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对于监督检查机关查清事实、作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判断,以及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为依据本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法律规定其义务,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监督检查机关的要求,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

第三,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得拒绝,就是不允许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不允许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碍,就是不允许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积极的或者消极的手段,如派人把持办公场所的大门不让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或者明知监督检查人员来本单位了解情况而故意将经办人员派到外地长期出差等,阻碍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不得隐瞒,就是不允许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果实施拒绝、阻碍或者隐瞒行为的,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构成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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