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旅游安全管理的含义和相关规章制度 旅游安全管理,是指国家有关旅游安全管理机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为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实施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旅游安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多年来,国家旅游局先后制定了多部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例如,1990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颁布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1994年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5年制定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等。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机关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统一指导,是指国家旅游局统一指导全国的旅游安全工作。 分级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各级负有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旅游安全管理采用分级管理体制,既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以基层为主,是指旅游安全管理的关键在基层,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点景区、旅游购物商店等。 三、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为了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6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7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