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主旨

本条是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和优质燃料油的鼓励政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要从根本上控制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除了要抓好新车和在用车的管理外,还要发展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彻底摆脱对汽油和柴油的依赖,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这是最终的出路。另外,机动车排放污染跟机动车使用的燃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燃料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好坏。因此,对燃料油的控制也是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措施。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这里所指的“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污染物排放少,甚至是零污染的能源。用这些能源来替代目前使用的汽油或者柴油是机动车船行业未来发展的新趋势。修订后的法律对使用这些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的生产和消费持鼓励的态度。需要注意的是,许多汽车方面的专家认为,在汽车上采用清洁能源,必须与汽车本身一起仔细匹配,否则不能收到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效果,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产生比原先的汽油车或者柴油车更多的污染。匹配好的清洁能源车,在降低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方面有较大的效果,但是检测数据表明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可能会有所上升。这是在推广清洁能源车方面应当加以注意的。国外普遍的做法是采用清洁能源的同时,安装催化转化器和闭环电子控制设备。

二、考虑到燃料油对机动车船使用和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意义,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优质燃料油,并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燃料油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烟尘微粒等。不同品质的燃料油产生的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有着很大的区别。以汽油和柴油两种燃料为例,在一般情况下,使用汽油的机动车船产生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低于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船;氮氧化物基本持平,使用汽油的机动车船略少于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船;烟度、微粒方面,使用汽油的机动车船则远低于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船。另外,同一种燃料,由于品质的不同,它所产生的有害物质相差也会很远。比如,使用含铅汽油的机动车船比使用无铅汽油的机动车船产生的有害物质要多得多。因此,生产和使用优质的燃料油对控制机动车船排放污染有着重要意义。

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这里所指的“含铅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格,汽油被铅化合物污染的程度按铅计算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由于这种汽油燃烧产生的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很大,对机动车本身也很大的影响,国家规定不允许再继续生产、进口和销售。199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在生产无铅汽油的过程中,对无铅汽油的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也应当加以控制。自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发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自2000年1月1日起,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所有汽油车都要适合使用无铅汽油。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

对于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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