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内容如下: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对行纪人的费用负担的义务。

释义和理解

行纪人作为中介人当然应当具备法人成立的这些条件,既然是经营,就必然会有商业风险,所谓风险就行纪合同来说,反映在行纪人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需要尽职尽力,而且行纪的活动经费还需要行纪人自己负担,如交通费、差旅费等。行纪人所支出的这些费用,应该说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只有当行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报酬就包括成本与利润。如果行纪人没有处理好委托事务,他所负出的代价,即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就算商业风险,由其自己负担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托人与行纪人事先有约定,不论事情成功与否,行纪人为此支出的活动费用,都由委托人偿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是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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