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主旨

本条是对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书如何成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合同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所以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成立,除非当事人的协议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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