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当事人的认定

正当当事人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主体,?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672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粗苯拥睦叵等耍橇⒎ㄉ辖鼋龃致孕缘毓娑斯瘛⒎ㄈ艘约捌渌橹牡笔氯四芰Γ挥卸员业钡笔氯说娜隙ㄗ鞒鼍咛逍怨娑āN嗣植拐庖徊蛔悖罡呷嗣穹ㄔ涸凇豆赜谑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至第43条、第45条至第49条、第51条至第56条中明确了几种特定诉讼中的当事人的认定标准,其中包含对多数人诉讼(包括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中正当当事人的认定。对于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之正当当事人资格的认定,其合法性来源有两点:

其一,代表人本身也是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人;

其二,代表人代表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诉讼是基于其他人意思表示以及明确的诉讼授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了因第三者过错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对该第三人进行求偿的权利。

另一类当事人是管理权或处分权主体,他们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并无实体上的牵连.而是基于法定的管理权或处分权而产生的诉讼实施权,以当事人身份介入到诉讼当中来。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主体主要有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涉及死者名誉权而向法院起诉的死者亲属等等。

分类标签: 诉讼 当事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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