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主旨

本条是对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执法检查的主体

根据本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也就是说,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执法检查的主体。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这一规定和一些地方的有关规定,当时全国和地方的执法检查活动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二是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1999年4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执法检查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来组织,同时要求各专门委员会要协助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均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进行,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只负责执法检?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遄橹⑿骱头窆ぷ鳌?/p>

在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于专门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执法检查主体,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监督“一府两院”的任务很艰巨,光靠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不够的,要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对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据此,专门委员会没有独立的监督职权,它只能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在总结以往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以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监督法明确了执法检查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不再单独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另外,以往有的地方由主任会议组织执法检查。主任会议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工作任务繁重,同时主任会议不代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也不行使属于常委会的监督权,因此不宜由主任会议组织执法检查。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及选题的确定途径

人大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执法检查的内容与选题,也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原则,落实上述要求。

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一方面,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这是因为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都是事关全局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抓住监督的重点;另一方面,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还必须充分注意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或间接选举组成的,代表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因此,必须时刻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抓住这些问题进行执法检查,既可以得到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响应,又可以和地方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重心相一致,起到督促与支持的作用。自监督法2007年1月1日实施至2012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组织23次执法检查,其中涉及保障?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泼裆侍獾闹捶觳?3次,包括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畜牧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食品安全法、农业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涉及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性国家建设的2次,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法和科技进步法等;涉及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3次,分别为环境影响评价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其他还有文物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

关于执法检查选题的确定途径,监督法规定参照关于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途径,主要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上述途径是了解实际情况、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有效形式。

此外,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事项,加强了跟踪执法检查的力度。监督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23次执法检查中,对9部法律进行过跟踪检查。其中,针对义务教育法,分别在2004年、2007年和2008年共组织了3次执法检查,其他如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8部法律也分别在监督法通过前后组织过2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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