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及动物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这一要求是针对已经建成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来讲的。这些单位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条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一般来讲应有下列要求:必须有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必须有消毒制度;有动物的胴体、头、蹄和内脏无害化专用设施;必须有隔离圈和处理病、死动物及其粪便、污水、污物的设施;屠宰时的屠宰场地、用水设施、环境、用具、容器已经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单位也应符合一般的防疫要求,比如必须有检疫人员,有便于清扫、消毒的场所,有卫生消毒制度等。如何才算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这要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上述单位必须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则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这一要求是为了保证动物诊疗活动的准确性,进而保证动物疫病的不致传播。该专业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具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兽医专业知识(比如中等专业等);必须连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定的时间(比如五年以上);必须了解动物防疫工作的法律、法规;必须能够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资格条件将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三、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容易导致将传染病传染给动物、动物产品,造成交叉传染。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人和动物可以互相传染的共同存在的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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