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九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九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九条内容如下: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聘任制公务员须依据本法进行管理

公务员法的主体内容是对委任制公务员管理予以规范,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一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也有与委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同的地方。

(一)聘任制与委任制的相同点。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也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与委任制公务员的管理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都执行相同的职务和级别,都要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录用、任职或者聘任,都执行相同的奖励与纪律规定,都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等。

(二)聘任制与委任制的不同点。聘任制公务员主要依据合同管理,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聘任期限、职位及其职责、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等。一些管理环节上也有不同。如机关聘任公务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只要满足机关工作需要,就可聘任。聘任公务员的程序一般灵活、简便,既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也可以直接选聘。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如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人机关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和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都予解除合同。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没有职务晋升的问题,但可以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定期增长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按合同辞聘、解聘,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行聘任制需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规定的职数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划出单独的编制,因此需要现行编制管理制度作相应调整。

二、聘任制公务员须依据聘任合同进行管理

这里的聘任合同,必须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订立的聘任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签订聘任合同。所谓合法的聘任合同,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主体资格合法。聘任合同当事人一方公务员,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本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具有良好的品行;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对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机关不能聘任。违反规定,聘任合同一律无效。

(二)合同内容合法。本法规定,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必备条款。因此,口头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聘任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等。

(三)签订程序合法。也就是说,要遵守订立聘任合同的程序和原则。聘任合同应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检查聘任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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