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主旨

本条是对领导成员概念的解释。

释义和理解

一、“领导成员”的概念及其与其他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本条中的“机关”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及其工作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所谓“领导成员”或“机关的领导人员”,即上述机关领导班子组成人员。“机关的内设机构”指上述机关内部的职能机构。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例,该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属于本条中的机关,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6个职能机构,这26个司局级单位即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所谓“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是指机关内设机构中按照职数和本法的规定任命为领导职务的实行委任制的公务员。

本法中与“领导成员”相关的概念有“领导职务”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及“委任制”公务员等,需要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领导职务”公务员范围最大,既包括领导成员(或称机关的领导人员),又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既包括选任制公务员,又包括委任制公务员。“领导成员”与“选任制”公务员最为接近,但范围又不完全相同。“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领导人员中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以及以其他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领导人员。“领导成员”既包括选任制公务员,还包括机关领导班子中由上级任命的领导成员。例如国务院某组成部门的副部长是由国务院任命的,属于该部的领导成员,但不属于选任制的公务员。

二、本法中涉及对领导成员的有关规定

本法中涉及对领导成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领导成员对本法的适用,本法第三条中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领导成员的考核,本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关于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本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4.关于领导成员的转任,本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5.关于领导成员辞去公职,本法第八十条中规定,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6.关于领导成员辞去领导职务,本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7.关于领导成员离职后从业的限制,本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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