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内容如下: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聘任合同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聘任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事项的约定。关于聘任合同的具体内容,根据本条规定,应包括两方面:一是必备条款,二是协商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本条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约定的条款,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聘任合同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这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了三种期限: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这种期限主要根据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殊性,由专业技术和保密性来决定某些行业或工种适合签订无固定期限或到退休为止的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这是指由工作性质决定,必须以工作任务完成为期限。例如,建筑业、铁路、桥梁、公路、水上建筑等工作多采取这种期限形式。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聘任合同采取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具体合同期限确定为几年,由公务员和机关协商确定。

(二)职位及其职责要求。这是聘任合同的最重要的内容。聘任合同要明确职位的名称,工作性质及相应的职务;要明确该职位所直接隶属的最小行政单位;要明确该职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职责要求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工作权限和责任。没有职位及其职责要求的具体约定,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就处于不明确状态,无法履行合同。

(三)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工资是指公务员以其知识和技能为国家提供服务后,机关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公务员与机关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福利是指机关为解决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公务员在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的制度。保险,主要是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聘任制公务员作为公务员集体的一部分,应当享受相应的公务员福利、保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四)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是指聘任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除了本条第一款所列必备条款外,还应当有一些必备条款,包括:

1.工作条件。工作条件是指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的条件。如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工作流程、辅助设施等。对一些特殊的职位,还应当约定劳动保护的措施,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公务员在工作中提供安全和健康保障。这一条款与公务员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息息相关,必须具体实在,否则难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2.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包括工作时间纪律,办事规则,专业技术要求,保密纪律等等。机关制订的内部工作规则是工作纪律的组成部分,当然机关工作纪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方能生效。

3.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聘任合同的终止是指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立即终止。因此,除因合同期满外,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可以确保合同履行有实际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人事争议。聘任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条件。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聘任合同即告终止:(一)聘任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的合同期限已满,合同立即终止履行。(二)聘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合同终止执行。(三)聘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同意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依法规定的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或者裁减人员而解除合同的,聘任合同终止履行。(五)公务员辞聘或者允许公务员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六)公务员死亡或伤残,公务员退休引起聘任合同的提前终止。(七)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聘任合同无效而终止履行。终止聘任合同是一项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聘任合同或非法终止聘任合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聘任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协商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比如:约定试用期等有关事项。协商条款也是聘任合同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

聘任合同的试用期就是在订立聘任合同的时候,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机关可以根据公务员在这一阶段的表现,进一步考查被聘人员的情况,看其是否与所担任的工作相称,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不胜任工作的,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经过试用期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式聘任。另一方面,公务员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机关所承诺的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自己从事的工作是否与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相符合,如不愿继续工作,也可以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总之,在试用期内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都有权解除聘任合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聘任合同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关于具体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依据机关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可长可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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