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得变更公务员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家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的各项规定,是经过科学研究、反复论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后确定下来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对于调动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保持全社会收入的平衡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如果随意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势必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影响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如果随意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则势必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甚至会引发大量的贪污受贿或公务员流失的现象。现实中,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执行的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未能实施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基本工资与当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的差距,并适应各项改革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工资政策外自行发放了一些津贴补贴,水平相互攀升,使地区间、部门间不合理的工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特别是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工资收入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工资收入分配中“制度内统一、制度外分散”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针对这些问题,本条规定了两个不得:一是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二是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本法还在法律责任中专门规定了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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