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主旨

本条是对转任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转任的含义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部的平级调动,它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也可以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转任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方式,是实现公务员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规定有“轮换”的交流方式。轮换的目的,一是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二是为了加强对公务员领导骨干的培养和锻炼。这两个因素都属于工作上的需要,且两种方式有许多共同之处,尤其是两者后果相同,即都不改变公务员的身份,只引起了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因此将轮换单独作为一种交流的方式意义不大。基于上述考虑,本法将轮换与转任两个概念予以合并,统称为转任。

(二)转任的原因和种类

1.因工作需要的转任。包括由于机关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充实或加强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或者为了防止腐败现象产生以及培养公务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的需要,机关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对人员结构进行的必要调整。

2.因回避需要的转任。回避制度要求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范围实行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可通过转任这种方式使公务员的任职符合回避的要求。

3.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而导致编制总额和职数的变更。随着机关管理内容的发展变化,机关的职能也会有所增减,相应地必然会引起机构的变动和职数的增减,这样就会导致有些单位出现职位空缺而需要补充人员,有些单位则可能出现编余人员的现象。因此,需要通过转任这种方式来调剂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人才余缺。

4.因个人原因的转任。有的公务员因所任职位要求与其所学专业不对口,用非所长,为合理配置人才,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专业特长,需要通过转任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而达到目的。有些公务员则是由于在生活中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如夫妻两地分居,居家上班交通不便等,转任可为其提供一个解决实际困难的办法,能促使公务员安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转任的条件与要求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1.转任者必须符合拟转任职务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务员的转任必然引起公务员职位的变动,而不同的职位对任职人员的条件要求有所不同,如工作经验、能力性格等等。因此,为了保证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接收转任人员的机关必须对拟转任者根据其转任职位的要求进行全面考核,以确定其是否胜任拟转任的职位。

2.转任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接收转任公务员的机关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编制限额,是指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各行政部门的职能和任务的需要下达的工作人员编制总数。确定的编制限额,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机关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突破。同时,转任也不能突破规定的职数限制。

(四)领导成员的转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这一措施主要是出于培养锻炼各级领导干部的需要,以及避免领导成员在某些要害部门任职时间过久容易产生弊端而作出的规定。

在本法审议的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目前一些地方的领导人员调动过于频繁,一些刚刚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领导成员,几个月后工作即发生变动。这种状况,一方面不利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工作,另一方面也是对权力机关的不尊重。对此,有关部门在执行本法这一规定时,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重视,制定和实施转任计划时,必须考虑到领导成员的任期,应当考虑到它是民意代表选举产生的,如需转任,应当尽可能在任期届满时予以安排。

(五)机关内部的转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公务员在机关内部的转任是转任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为培养提拔公务员骨干或者防止人事关系网的形成,而对担任一定级别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或担任某些特殊性质工作的公务员定期进行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岗位转换制度。与一般转任相比,它有较强的计划性,不是根据工作的个别需要,也不是根据公务员的个人要求进行,而是为了培养提拔公务员骨干,使他们全面熟悉业务工作,丰富领导经验,或者为防止公务员在一定层次的领导岗位或某些特殊岗位工作太久容易产生的弊端而有计划进行的。

机关内部转任的对象,限于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超过一定年限的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之所以规定非领导职务应实行转任,是由于有的职位虽不担负较重的领导职责,但因职责特殊,也有定期轮换的必要,以防止主观上因人地过熟而受人情困扰和以权谋私,妨碍秉公办事。机关内部转任的范围限于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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