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主旨

本条是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必须遵守有关保险业务规则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同为保险市场的中介,是联结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保险市场的主体之一,与保险公司有密切的业务往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有关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样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具体内容是:

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认真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自觉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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