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如下: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

主旨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报送、公布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保险公司必须依法报送并公布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保险公司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是反映保险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它不仅是保险公司经营者准确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公司股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债权人了解保险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重要方式。因此,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的三月底之前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并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保险公司制作和报送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保险公司报送并公布的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会计报告。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又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和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是静态会计报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顺序,把保险公司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予以适当排列,并且对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数据进行整理后编制而成的。(2)损益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把一定期间的营业收入与其同一会计期间相关的营业费用进行配比,以计算出保险公司一定期间的净收益或者净亏损,是动态会计报表。通过损益表反映的收入、费用等情况,能够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收益和成本费用情况,表明保险公司生产经营的成果。(3)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是根据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来分析反映资金的取得来源和资金的流出用途,说明财务动态的会计报表。是沟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桥梁。(4)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属于附属明细表。(5)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情况的会计报表,是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计算出当年税后利润;二是计算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三是计算出公司累计尚未分配的利润。

2.营业报告。营业报告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经营情况,对其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及评价后提供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3.其他有关报表。是指除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需要由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其他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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