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如下:

在整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开展新的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主旨

本条是对被整顿的保险公司业务运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不是责令保险公司停业整顿,而是监督保险公司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继续正常经营其原有的合法的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及时进行查验、理赔,对于保险标的物的安全进行检查,依法吸收新的投保,依法进行相关的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但是,当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被整顿的保险公司在整顿过程中,因为开展新的业务或者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会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增加或财产损失,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该保险公司不得开展新的保险业务,或者责令该保险公司停止已经开展的部分业务,同时可以责令其调整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或者运用比例,以保证该保险公司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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